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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5-27|| 【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所网络系统的安全管理,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网络在科研、管理与教学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域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CERNET管理办法和用户守则等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我所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网络系统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经授权的(包括CERNET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  安全保护

  第五条  我所网络实行统一管理。信息中心负责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网络资源的统一规划与管理。

  第六条  园区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网络系统的运行安全。严禁任何破坏网络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  需要接入我所网络的用户,应签署《入网安全责任承诺书》等相关安全协议、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联入网络;已经接入网络的部门和用户,不允许私自做代理服务器,不允许利用我所网络发送商业广告和产品信息。

  第九条  上网发布信息的负责人,应对上网信息严格审查和登记,并对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使用由信息中心指定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和电子邮箱,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与通讯。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在我所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或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采取相应网络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病毒和黑客的侵袭。

第三章  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部门负责人或个人用户,研究所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责令整顿、停止使用网络。并依据研究所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理,直至诉诸法律。

  第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我所网络及其子网系统安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在我所网络及其子网上,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该管理部门及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给研究所网络及子网系统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研究所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及时向综合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的有害信息,指《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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