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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资源借阅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05||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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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馆须知

1、进入图书馆请注意文明用语,穿拖鞋、背心者不得入内;

2、请保持图书馆安静,禁止在馆内大声喧哗,进入图书室、阅览室请把手机调为静音;

3、保持馆内卫生,不得携带零食入馆,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

4、爱护书刊资料,不得私拿、撕毁书刊等,违者将按图书馆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5、爱护馆内设备,不得在桌椅、墙壁上乱写乱画;

6、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严禁在馆内吸烟。 

二、读者借阅制度

1、凡我所师生员工一律凭本人工作证到图书馆借阅图书,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借与他人。

2、阅览室的现刊只提供馆内阅览。

3、读者借书时请仔细检查该书是否有涂画、缺页或其他损坏现象,如有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反映,否则读者在还书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读者所借的图书必须由图书馆借书处工作人员输入计算机流通系统后方可借出,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不得带出图书馆,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5、读者还书时请到图书馆办理还书手续。

6、读者每人最多可以借20本图书,借阅时间不设限。

7、图书外借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600,图书还书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600 

三、图书馆对读者损坏、遗失图书的处理规定

读者必须爱护图书,所借图书不得污损、撕剪、圈点、批注和遗失,如有,应由借书人负责赔偿。

1、凡损毁程度轻者,不影响内容完整,按原书刊价格的10%赔偿;损坏程度重者,应赔偿原书刊,不能赔偿者,以遗失论处。(污损、撕剪、圈点、批注在此称损毁)

2、遗失图书应以相同版本,相同装帧之原书并加收5元采编费赔偿。如赔偿原书确有困难者,按下列规定赔偿:

11988年以前(含1988年)出版的书按照原价的5倍进行赔偿,工具书、艺术书按照原价的6-7倍进行赔偿;

21989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4倍赔偿,工具书、艺术书按照原价的5-6倍进行赔偿;

3)遗失珍贵书或者馆藏复本量少的图书按照原价的8-10倍进行赔偿,一般文艺小说按照原价的3倍进行赔偿;

4)遗失多卷书其中一册者,按全套书价的2倍赔偿,遗失2册以上按照全套书价的3倍赔偿,遗失全套则按照原价的4倍进行赔偿;

5)单本期刊如果是周刊则按月价赔偿,月刊按季价赔偿,季刊按年价赔偿,单份报纸按月价或季价赔偿;

6)一般性报刊合订本按全年订价加倍赔偿,专业性报刊合订本按全年定价三倍赔偿;

7)遗失随书光盘一张赔偿原书价格;

8)撕毁图书条形码一张赔偿加工费5元,撕毁磁条一根赔款2元。

3、损坏、遗失书刊,限一个月内进行赔偿。

4、如发现有盗窃图书者,除追回原书外,还要给予停止借阅书刊以及罚款的处分,并一律将处理结果张榜公布,情节严重者,还要交由有关部门做行政处罚。

四、借书流程(外借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600

持本人工作证入馆,非所需借出馆的图书阅读后请您放回原处,需要借出馆的图书,交给工作人员办理借书手续。

五、还书流程(还书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600

读者还书时请到阅览室,待工作人员核查后办理还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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